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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281号

胡文超与刘希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文超,刘希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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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胡文超,居民。被执行人刘希民,居民。本院��执行胡文超与刘希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作坤

审判员  付深平

审判员  聂 磊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福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