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胡文超,居民。被执行人刘希民,居民。本院��执行胡文超与刘希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作坤
审判员 付深平
审判员 聂 磊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福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