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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434号

潘德民与王大文、董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9-10-3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潘德民;王大文;董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434号原告潘德民,男,1957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王大文,男,1979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董健,男,1980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德民诉被告王大文、董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现因案情复杂,原告申请中止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霍慧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逯志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