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434号原告潘德民,男,1957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王大文,男,1979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董健,男,1980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德民诉被告王大文、董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现因案情复杂,原告申请中止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霍慧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逯志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