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528号原告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福司支行(简称百福司支行),住所地:来凤县百福司镇硚口路48号,组织机构代码:18336405-X。负责人张霁,百福司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春生,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事业部员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田德才,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事业部员工。
被告田德胜,男,生于1972年6月5日,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本案在审理原告百福司支行诉被告田德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百福司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志勇
审 判 员 刘 仲
人民陪审员 陈礼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向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