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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528号

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福司支行与田德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湖北省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福司支行;田德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528号原告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福司支行(简称百福司支行),住所地:来凤县百福司镇硚口路48号,组织机构代码:18336405-X。负责人张霁,百福司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春生,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事业部员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田德才,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事业部员工。

被告田德胜,男,生于1972年6月5日,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本案在审理原告百福司支行诉被告田德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百福司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志勇

审 判 员  刘 仲

人民陪审员  陈礼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向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