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石正华,男,汉族,1972年4月2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被申请执行人谢加雷,男,汉族,1973年11月23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关于石正华与谢加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11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石正华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118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暂时无法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宁市人民法院(2015)安执字第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徐树荣
审判员 周 洪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付存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