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执字第4号

石正华与谢加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9-05-13
所属地区
云南省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石正华;谢加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石正华,男,汉族,1972年4月2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被申请执行人谢加雷,男,汉族,1973年11月23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关于石正华与谢加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11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石正华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118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暂时无法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宁市人民法院(2015)安执字第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徐树荣

审判员 周 洪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付存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