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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指执字第7号

禹国栋与郭凤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禹国栋,郭凤莲,东营市华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东营金鼎旧机动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开指执字第7号

申请执行人:禹国栋,男,汉族。

被执行人:郭凤莲,女,汉族。

被执行人:东营市华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玉柱。

被执行人:东营金鼎旧机动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正明。申请执行人禹国栋与被执行人郭凤莲、东营市华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东营金鼎旧机动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东仲裁字第511号裁决书,裁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1000000元、违约金3300000元、律师代理费28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9080元、处理费13816元,保全费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山东省范围内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十九家金融部门、东营市房产交易中心、垦利县房产交易中心、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营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东营市华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辆小型汽车,申请执行人现不能提供车辆下落,无法扣押处分。本案仲裁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东营金鼎旧机动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的债权1625万元,经调查,该债权系开发区管委会回收东营金鼎旧机动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地上附着物所应支付的回收补偿款,因目前回收工作尚未完成,故执行该债权的条件不成就。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营仲裁委员会(2012)东仲裁字第51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咏

代理

审判员  王华

代理

审判员  宋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