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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243号

赵玉萍与潍坊天和思瑞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玉萍,潍坊天和思瑞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赵玉萍。被执行人潍坊天和思瑞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康成大街2166号。法定代表人兰晓东,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赵玉萍与天和思瑞国际大饭店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高劳人仲案字(2014)第I-6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作坤

审判员  付深平

审判员  聂 磊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福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