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546号
原告:谢道英。
委托代理人:陈锡梅,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庆武。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路99号。
负责人:曾庆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朝阳,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道英诉被告韦庆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谢道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韦庆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道英撤回对被告韦庆武的起诉。
审判员 孙春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范雅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