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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执字第127号

魏铁锁与魏凡卿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铁锁,魏凡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执字第127号申请人魏铁锁。被申请人魏凡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魏铁锁与被申请人魏凡卿物权纠纷执行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4)博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寇建立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汤昭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