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执字第127号申请人魏铁锁。被申请人魏凡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魏铁锁与被申请人魏凡卿物权纠纷执行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4)博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寇建立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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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铁锁与魏凡卿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执字第127号申请人魏铁锁。被申请人魏凡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魏铁锁与被申请人魏凡卿物权纠纷执行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4)博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寇建立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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