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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刑初字第88号

白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河北省怀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白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怀刑初字第88号 公诉机关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农民。2006年4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来县院公诉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少辰、范宗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2月4日,被告人白某窜到怀来县大黄庄镇大黄庄村,将被害人赵某家停放的家门洞内的一辆新日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530元。破案后,赃物已提取并发还被害人。 2、2014年12月17日,被告人白某窜到怀来县大黄庄镇朱官屯村,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肖建水家门道内的一辆小鸟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070元。 3、2015年1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白某窜到怀来县沙城镇榆林屯村,将被害人闫向军停放在自家门内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380元。破案后,赃物已提取并发还被害人。 4、2015年1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白某窜到怀来县沙城镇工业街附近的桥头人家饭店处,将被害人成某停放在饭店外的倍尔捷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800元。破案后,赃物已提取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证意见书、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7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庭表示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犯盗窃罪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

审判员  张慧媛 二O-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广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