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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2104号

高文青与高士勤、翁振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文青,高士勤,翁振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104号原告高文青。委托代理人刘嫣然,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士勤。被告翁振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文青与被告高士勤、翁振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文青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文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武雪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广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