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104号原告高文青。委托代理人刘嫣然,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士勤。被告翁振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文青与被告高士勤、翁振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文青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文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武雪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广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