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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执字第155号

申请执行人巩丽萍与被执行人张军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正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巩丽萍,女。被执行人张军虎,男。关于申请执行人巩丽萍与被执行人张军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正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张军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巩丽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军虎于2015年5月15日交清了全部案款。

本院认为,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正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巩丽萍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同意结案。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正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