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1511—3号
申请执行人:周帅,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王振所,男,195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王国军,男,195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张新国,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周帅与被执行人王振所、王国军、张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帅以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21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振所、王国军、张新国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振所有房屋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振所所有的位于莱州市定海北路汇泉A区1-401号的房屋一处。
二、被执行人王振所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3、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