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2255号原告垫江县头等舱娱乐会所,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桂西大道体育场东台A区4-1号。经营者程元彬,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王平,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克敏,女,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王龙飞,重庆市垫江县澄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垫江县头等舱娱乐会所与被告熊克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垫江县头等舱娱乐会所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江县头等舱娱乐会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垫江县头等舱娱乐会所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明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文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