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陵民初字第00230号原告陈某某,男。被告远方果业储藏销售中心2号库住所地:黄陵县阿党镇杏树咀村。负责人高某某,该库业主。委托代理人孟延生,陕西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本院受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远方果业储藏销售中心2号库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经电话多次联系,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方海燕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常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