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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孟民西初字第00091号

杨国红与李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国红,李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孟民西初字第00091号原告杨国红,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被告李彬,男,1989年2月23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国红诉被告李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国红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杨国红因被告下落不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收取50元,由原告杨国红承担。

审 判 长  霍跟上

审 判 员  刘文明

人民陪审员  孟凡恒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