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孟民西初字第00091号原告杨国红,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被告李彬,男,1989年2月23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国红诉被告李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国红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杨国红因被告下落不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收取50元,由原告杨国红承担。
审 判 长 霍跟上
审 判 员 刘文明
人民陪审员 孟凡恒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