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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裁字第549号

崔某某与李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549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崔某某与李某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调解书规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子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荆大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