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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钟民初字第0215号

皇甫国方与余炳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21-09-09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皇甫xx;余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钟民初字第0215号 原告皇甫xx。 委托代理人张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xx。 原告皇甫xx诉被告余xx、龚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皇甫xx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龚xx的起诉,本院于当日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案本院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杨风庆担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曹佳义、张晓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皇甫xx的委托代理人张xx,被告余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皇甫xx诉称,2012年4月10日,被告余xx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约定月息3分,借款期限为一年,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3年5月29日,被告余xx又向原告借款5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3年6月14日,被告余xx以三方债务相抵的方式归还本金1600000元,但余款及全部利息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不还。据此,原告请求判令:

一、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980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为136754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余xx辩称,利息计算不对,并且借款以后向原告支付过利息。2013年5月29日的580000元不是借款本金,而是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0日,余xx向皇甫xx借款30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皇甫xx现金人民币叁佰万元整,月息3分,期限为一年。2013年5月29日,余xx又向皇甫xx借款5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皇甫xx现金人民币伍拾捌万元整(¥580000)。2013年6月14日,皇甫xx、余xx、何xx达成转款协议,约定何xx欠余xx的现金1600000元转给皇甫xx,由皇甫xx代收。后余xx未向皇甫xx支付剩余款项及利息。 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借条2份、转款协议、中国银行新线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皇甫xx与被告余xx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余xx未能按约归还借款,原告皇甫xx请求被告余xx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余xx辩称利息计算不对及向原告皇甫xx支付过利息的意见,经审查,原告皇甫xx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是以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被告余xx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皇甫xx支付过利息,故对其该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余xx辩称580000元的借款不是借款本金而是利息的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余xx向原告皇甫xx出具的借条,其载明内容亦为借款,从皇甫xx之前曾向其出借3000000元看,其中只有1600000元系通过转账完成,其他虽然余xx未认可系现金,但并不否认借款数额,因此可以证明皇甫xx完全有能力向余xx交付580000元现金,被告余xx对于该款系利息也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该点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余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皇甫xx归还借款本金198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600000元自2012年4月11日起至2013年6月14日止、以本金1400000元自2012年4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4倍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8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581元由被告余xx负担(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办理退费手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户头: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风庆

人民陪审员  曹佳义

人民陪审员  张晓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