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28-1号申请执行人周勇,男,汉族。被执行人高平,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周勇与被执行人高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了(2014)安民二初字第8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勇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5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27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高平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及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高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勇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周勇与被执行人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贵
审判员 马利辉
审判员 王 玮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