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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共民二初字第206号

徐义勇与熊贻生、周灵英、共青城雪狐服饰有限公司、熊纲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义勇,熊贻生,周灵英,共青城雪狐服饰有限公司,熊纲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共民二初字第206号原告徐义勇。被告熊贻生。被告周灵英。被告共青城雪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共青城市仿古街。法定代表人熊贻生。被告熊纲焱。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义勇诉被告熊贻生、周灵英、共青城雪狐服饰有限公司、熊纲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义勇申请撤销对被告熊贻生、周灵英、共青城雪狐服饰有限公司、熊纲焱的起诉,系其自愿,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义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025元,由原告徐义勇承担。

审判员  戴大川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倪 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