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共民二初字第206号原告徐义勇。被告熊贻生。被告周灵英。被告共青城雪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共青城市仿古街。法定代表人熊贻生。被告熊纲焱。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义勇诉被告熊贻生、周灵英、共青城雪狐服饰有限公司、熊纲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义勇申请撤销对被告熊贻生、周灵英、共青城雪狐服饰有限公司、熊纲焱的起诉,系其自愿,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义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025元,由原告徐义勇承担。
审判员 戴大川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倪 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