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150号原告寸锐锋,男,1963年9月5日生,白族,住云南省鹤庆县。委托代理人张治国,男,1974年4月13日生,白族,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大理月辉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洪锋治,总经理。住所大理市喜洲镇。委托代理人杨嘉宝,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寸锐锋诉被告大理月辉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义务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寸锐锋撤回对被告大理月辉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50元,减半收取4825元,由原告寸锐锋承担。
审判长 张汝爱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晓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