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桓执字第509-1号

于兵与穆红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兵,穆红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509-1号

申请执行人:于兵。

被执行人:穆红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穆红强暂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于兵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桓民初字第21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兵如发现被执行人穆红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中学

审判员  鲍贻荣

审判员  张拥政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巩曰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