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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708号

魏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4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魏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708号

原告:魏某,女。

委托代理人:郭杰,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魏某承担。

审判员  仲伟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冯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