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708号
原告:魏某,女。
委托代理人:郭杰,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魏某承担。
审判员 仲伟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冯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