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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本县民初字第00242号

卢伟与本溪满族自治县总工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卢伟,本溪满族自治县总工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0242号原告卢伟,女,满族,1964年5月1日生,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李春林,系辽宁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总工会。住所地:本溪满族自治县。

原告卢伟与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总工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卢伟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伟撤回对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总工会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伟撤回对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总工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六百九十八元,返还原告卢伟。

审 判 长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关华儒

人民陪审员  张金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瑞祥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