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根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寇金巧,女,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委托代理人陈俊华,根河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根河市就业服务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法定代表人许宝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兴艳,根河市就业服务局社区民生志愿者。寇金巧申请执行根河市就业服务局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河市人民法院(2014)根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寇金巧于2014年12月22日申请立案执行,申请餐饮费24657元,案件受理费208元,被执行人应负担执行费273元,共计251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全部给付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根河市人民法院(2014)根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伟 平
代理
审判员 邴 久 战
代理
审判员 斯琴高娃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藏 松 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