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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根执字第17-2号

寇金巧与根河市就业服务局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根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寇金巧,根河市就业服务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根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寇金巧,女,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委托代理人陈俊华,根河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根河市就业服务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法定代表人许宝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兴艳,根河市就业服务局社区民生志愿者。寇金巧申请执行根河市就业服务局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河市人民法院(2014)根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寇金巧于2014年12月22日申请立案执行,申请餐饮费24657元,案件受理费208元,被执行人应负担执行费273元,共计251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全部给付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根河市人民法院(2014)根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伟 平

代理

审判员 邴 久 战

代理

审判员 斯琴高娃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藏 松 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