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监民监字第61号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原审
原告:江苏七洲绿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周耀德,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
被告:刘继柱,男,1964年生人,汉族,住址黑龙江省鸡西市。原审原告江苏七洲绿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刘继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3日作出(2008)鸡商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20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黑检民(行)监(2014)23000000153号民事抗诉书,以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璞
代理
审判员 张劲松
代理
审判员 贾向莹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余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