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482号原告郑州昌建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艳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XX辉,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大伟,男,1984年9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昌建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大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昌建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昌建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郑州昌建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新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