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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特字第80号

奚龙根与席金珠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21-09-2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奚龙根;席金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特字第80号申请人奚龙根。委托代理人徐欣,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席金珠。法定代理人奚伟兴。

申请人奚龙根诉称,其与被申请人席金珠是夫妻,席金珠自2014年起患有XXX疾病性痴呆,目前意识不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平时生活主要由申请人照顾。由于席金珠已不能辩认自己的行为,故申请人要求宣告席金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申请人奚龙根与被申请人席金珠系夫妻关系。席金珠于2014年6月24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XXX疾病性痴呆”。2015年5月14日,经本院委托,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席金珠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并评定其民事行为能力,该所于2015年6月2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席金珠患有XXX疾病性痴呆,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因此,申请人奚龙根申请宣告席金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席金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金 丹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屈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