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辰行执字第005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350号。法定代表人李平,局长。委托代理人马雄飞,该局科员。委托代理人王一丹,该局科员。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刘快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刘快庄村。法定代表人孙玉金,该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刘快庄村民委员会违法开采地热强制执行一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的津国土辰罚字(2014)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彦正
代理
审判员 安芳芳
人民陪审员 张 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