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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2405号

赵勇与上海东风油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21-09-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赵勇;上海东风油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2405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2405号申请执行人赵勇,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上海东风油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申请执行人赵勇与被执行人上海东风油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松劳人仲(2014)办字第535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勇依据该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东风油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人民币15,000元、餐费600元、电话补贴3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东风油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赴被执行人实际经营地的上海市松江区泖亭路XXX弄XXX号XXX室实地执行。发现被执行人上海东风油品有限公司已搬离该场所,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还先后至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上海市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进行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股权登记;银行无存款。至此,本案执行标的额本金15,900元目前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应予执行。执行中,本院未能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额目前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赵勇与被执行人上海东风油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范明火执行员徐杰执行员沈建荣

二○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钟莹

审判长  黄文昭

审判员  范明火

审判员  徐 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