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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商初字第639号

宁夏简通精品二手车贸易有限公司与王尔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夏简通精品二手车贸易有限公司,王尔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639号原告宁夏简通精品二手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哈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艳宁,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尔都,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吉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简通精品二手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尔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无法送达,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简通精品二手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90元,由原告宁夏简通精品二手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亚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田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