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儋民初字第950号原告海南嘉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号华银大厦****室。法定代表人钟应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锋,海南嘉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万丽萍,海南嘉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成都市龙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驿都东路****号*栋*楼。法定代表人胡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海南嘉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龙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成都市龙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诉讼请求总金额为13166044.54元,按照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本院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且成都市龙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儋州丰福水产品供销有限公司索要工程进度款一案正由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该案与本案存在牵连关系,本案移送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更便于查清事实。经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我省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我省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为1316.604454万元,本院受理本案符合管辖规定。此外,被告成都市龙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该公司诉儋州丰福水产品供销有限公司索要工程进度款一案与本案有牵连关系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法律依据。综上,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成都市龙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玲妍
审 判 员 王 斌
人民陪审员 陈小磊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思琪附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