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一初字第632号原告裴**。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裴**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裴**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裴**负担150元。
审判员 台忠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