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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麦民一初字第632号

原告裴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裴**,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一初字第632号原告裴**。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裴**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裴**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裴**负担150元。

审判员  台忠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