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姜海洋,男,1985年5月17日出生,满族,市民,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刘长生,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申请执行人姜海洋与被执行人刘长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隆民初字第4940号民事判决书。刘长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姜海洋于2015年1月6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现强制执行金额1.1544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未得到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2日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2014)隆民初字第49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执行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海伦
审 判 员 张洪亮
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