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执字第138号

姜海洋、刘长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9-08-16
所属地区
河北省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海洋;刘长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姜海洋,男,1985年5月17日出生,满族,市民,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刘长生,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申请执行人姜海洋与被执行人刘长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隆民初字第4940号民事判决书。刘长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姜海洋于2015年1月6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现强制执行金额1.1544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未得到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2日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2014)隆民初字第49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执行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海伦

审 判 员  张洪亮

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