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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沽民初字第109号

褚丽与北京派洛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北京盛世瑞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褚丽;北京派洛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北京盛世瑞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沽民初字第109号原告褚丽,女,汉族,1985年7月4日出生,教师,现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代理人:喻胜利、曹形龙,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职员。被告北京派洛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凯攀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被告北京盛世瑞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盛,总经理。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

委托代理人:刘宏伟,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臧炜,经理住所地:北京市

委托代理人:徐松,北京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褚丽诉被告北京派洛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北京盛世瑞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2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继恒

审判员  王海河

审判员  武义兵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