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莒执字第193号

(2015)莒执字第193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莒执字第19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戚相业与被执行人朱维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期5日内履行(2014)莒民初字第37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又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其将财产情况在1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有可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朱维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