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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初字第1096号

阴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阴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1096号原告阴某某,女,汉族,1987年12月30日生。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5年7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刘国安,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案在审理原告阴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阴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阴某某承担。

审判员 赵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智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