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1096号原告阴某某,女,汉族,1987年12月30日生。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5年7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刘国安,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案在审理原告阴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阴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阴某某承担。
审判员 赵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智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