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法执字第38号申请人毛从荣,男性,住永胜县。被执行人李培德,男性,住华坪县。本院在执行毛从荣与李培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华法执字第38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 伟
审判员 赵长琦
审判员 王贵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芳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