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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执字第38号

毛从荣、李培德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华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当事人
毛从荣;李培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华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法执字第38号申请人毛从荣,男性,住永胜县。被执行人李培德,男性,住华坪县。本院在执行毛从荣与李培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华法执字第38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 伟

审判员 赵长琦

审判员 王贵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芳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