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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宁民监字第5号

申请再审人沈德宝与被申请人仁锦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德宝,南京仁锦机电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宁民监字第5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沈德宝,男,1963年5月19日生,汉族。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南京仁锦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锦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建南社区。法定代表人李甲诛,什锦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君亚,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沈德宝因与被申请人仁锦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沈德宝不服本院(2013)江宁淳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沈德宝申请再审称:法院在审理其与仁锦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所作出的(2013)江宁淳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恳请法院慎重考虑,并支持其再审请求。被申请人仁锦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申请再审人沈德宝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其申请再审的理由,故沈德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沈德宝的再审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忠林

审判员  陶建荣

审判员  薛志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立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