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宁民监字第5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沈德宝,男,1963年5月19日生,汉族。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南京仁锦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锦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建南社区。法定代表人李甲诛,什锦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君亚,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沈德宝因与被申请人仁锦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沈德宝不服本院(2013)江宁淳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沈德宝申请再审称:法院在审理其与仁锦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所作出的(2013)江宁淳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恳请法院慎重考虑,并支持其再审请求。被申请人仁锦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申请再审人沈德宝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其申请再审的理由,故沈德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沈德宝的再审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忠林
审判员 陶建荣
审判员 薛志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立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