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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023号

曹新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023号

申请执行人:曹新怀(曾用名曹新淮),男,1964年11月出生,汉族,干部,住安徽省。

申请执行人:刘国芳,女,1962年9月出生,汉族,干部,住安徽省。

被执行人:李开喜,男,1957年11月出生,汉族,行知中学创办人,住安徽省。

被执行人:高九玉(又名高久玉),女,1967年10月出生,汉族,行知中学创办人,住安徽省。申请执行人曹新怀、刘国芳与被执行人李开喜、高九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一初字第007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开喜、高九玉在银行的存款30379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 悦

审判员 徐同进

审判员 胡文景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尹良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