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023号
申请执行人:曹新怀(曾用名曹新淮),男,1964年11月出生,汉族,干部,住安徽省。
申请执行人:刘国芳,女,1962年9月出生,汉族,干部,住安徽省。
被执行人:李开喜,男,1957年11月出生,汉族,行知中学创办人,住安徽省。
被执行人:高九玉(又名高久玉),女,1967年10月出生,汉族,行知中学创办人,住安徽省。申请执行人曹新怀、刘国芳与被执行人李开喜、高九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一初字第007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开喜、高九玉在银行的存款30379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 悦
审判员 徐同进
审判员 胡文景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尹良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