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执字第10号

谢心雨与向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谢心雨,农民。被执行人向军(又名向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谢心雨申请执行向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谢心雨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向军向申请执行人谢心雨支付修建房屋款人民币279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3月31日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就执行事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鹏

审判员 张真礼

审判员 李洪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鲁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