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2063号原告阿克苏华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阿克苏市栏杆路47号时代风尚小区二单元1002室。法定代表人周莲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凤丽,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华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克苏华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与被告杨芳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芳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阿克苏华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华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克苏华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助理
审判员 张璐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步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