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少民初字第00063号原告邓某。委托代理人丁玲,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委托代理人陈伟,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邓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邓某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邵 英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季忠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