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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执恢字第009号

赵忠柱与淄博嘉隆印务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忠柱,淄博嘉隆印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恢字第009号

申请执行人:赵忠柱,现住周村区。

被执行人:淄博嘉隆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

法定代表人:刘文兴,经理。本院(2007)周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嘉隆印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忠柱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淄博嘉隆印务有限公司将判决书确定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查封财产已依法解封。申请执行人赵忠柱的申请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07)周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 中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东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