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终字第3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法定代表人张军,宁夏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金和,宁夏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务主管。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雷,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原审被告贺兴胜,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平罗县。
上诉人宁夏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雷、原审被告贺兴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田雷以已与宁夏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贺兴胜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田雷申请撤回起诉,宁夏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贺兴胜均表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田雷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527元,由被上诉人田雷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上诉人田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绍军
审 判 员 周虎林
代理
审判员 孙 翔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红瑞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