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乳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晓磊。本院依照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2012)乳城商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王晓磊在中国建设银行威海环翠支行62×××05的账户存款2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超
审判员 姜 哲
审判员 高胜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