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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乳执字第501号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晓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晓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乳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晓磊。本院依照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2012)乳城商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王晓磊在中国建设银行威海环翠支行62×××05的账户存款2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超

审判员 姜 哲

审判员 高胜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