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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0669号

天津市北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怀党、付佃英自然资源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市北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怀党,付佃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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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066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马庄欢颜里351号增2号。法定代表人李顺利,主任。被执行人李怀党,农民。被执行人付佃英,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李怀党、付佃英(2014)辰行执字第0109号行政裁定书计划生育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闻 娣

代理

审判员  杨成鹏

代理

审判员  王晓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石全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