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初字第1281号原告王俊杰,男,1979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长春市双阳区,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被告葛连辉,男,1955年4月17日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杰诉被告葛连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杰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杰撤回对被告葛连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00元,减半收取后,退回原告王俊杰212.00元。
审 判 长 田向欣
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
人民陪审员 孔祥纯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双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