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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民初字第1281号

王俊杰与葛连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9-10-31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俊杰;葛连辉;王俊杰;葛连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初字第1281号原告王俊杰,男,1979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长春市双阳区,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被告葛连辉,男,1955年4月17日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杰诉被告葛连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杰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杰撤回对被告葛连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00元,减半收取后,退回原告王俊杰212.00元。

审 判 长  田向欣

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

人民陪审员  孔祥纯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双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