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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1986号

张淑兰与李义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9-10-24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淑兰;李义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1986号原告张淑兰,女,1953年9月19日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来源县。被告李义哲,男,1981年7月16日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淑兰诉被告李义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淑兰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淑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淑兰承担。

审判员  马召彦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子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