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1986号原告张淑兰,女,1953年9月19日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来源县。被告李义哲,男,1981年7月16日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淑兰诉被告李义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淑兰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淑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淑兰承担。
审判员 马召彦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子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