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执字第333号

马文学与金宏伟、陈炜民间借贷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文学,金宏伟,陈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马文学,男,汉族。被执行人金宏伟,男,汉族。被执行人陈炜,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马文学与被执行人金宏伟、陈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了(2014)安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文学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合计51175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金宏伟、陈炜涉诉案件多,其工资已被依法冻结,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贵

审判员  王维

审判员  王玮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