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1017号原告杜某某,女,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告曾某某,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以原、被告庭外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并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判员 林海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季阳 百度搜索“”